关键是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分析该看守所长行为
案情:
某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王某,其妻开一超市,因进货需要人力,王某开着一辆警车从看守所内提出四名在押人员,交给其妻看管。自己开车返回单位上班。一名在押人员在装卸货物时脱逃,截止到案发时仍未被抓获。
分歧意见:
本案中王某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理由是,对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本应由看守所来承担,在王某提出在押人员后,监管职责已发生转移,王某应承担对所提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而在装货期间,王某仅让其妻看管,这是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主要原因。因此,王某具有主观过失,客观上有失职行为,并造成了在押人员脱逃的严重后果。因此,根据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理由是,王某让其妻看管在押人员装卸货物,而自己回单位上班,他应当预见到有可能造成在押人员脱逃的后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王某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此,王某主观上具有放纵在押人员脱逃的主观故意(间接),客观上造成了在押人员脱逃的后果。根据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符合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为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本案中王某对造成一名在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在主观方面只能说是过失。
其次,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应该肯定王某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但这只是王某所实施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即王某的行为还有其他情节。王某让在押人员为其妻子装卸货物,其犯罪行为带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二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如果对王某行为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则该罪包容不了这一情节。
适合后,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滥用职权罪。一是王某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王某作为看守所所长,从看守所提出四名在押人员为妻子装卸货物,此行为超越其正常的职权范围,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是王某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王某超越职务范围运用权力的前提、条件(时间)、程序、内容等均不符合法定要求,属于权力的滥用。王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在客观上还表现为其已造成1名在押人员脱逃的严重危害后果。王某主观方面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此,笔者认为,对王某的行为定滥用职权罪,不仅符合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方面,也完全囊括行为人犯罪客观方面。
江苏刑事律师犯罪辩护团队具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众多成功案例。南京刑事律师联系电话:18913827268,QQ:3128887636
此文章“看守所长用在押人员干私活致其脱逃构成何罪”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xsfzzl/lyzqz/1815.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xsfzzl/lyzqz/阅读查看!![]() |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