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团队,十年办案经验!免费咨询热线:18913972368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 发布日期:2016-09-08 08:06:2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适合高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公布并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标准规定(试行)》中,对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该标准中对滥用职权罪所造成的伤亡人数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标准作了具体的量化,实践中侦查人员易于把握,该标准第三、四项规定则较为宽泛。如第三项规定:\"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那么何为严重亏损、停产的标准又掌握在好长时间范围之内或多大经济指标内?又如第四项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那么有哪些行为才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从以上例子又不难看出,立案标准空洞的表述随意性大,实践中,多数案件是大家争论了一番以后就不了了之,导致的结果是:侦查人员不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而且浪费了司法成本,尤其更重要的是社会效果、法制效果、经济效果都不好,群众普遍反映强烈。

综上所述,笔者对此有以下三点思考和建议:

一、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涉及经济损失数额问题应有地区之别。因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有东部和西部地区之分,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一些,现高检规定的经济指标在西部地区罪案价值上不去,不利于遏制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可否授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相应的经济数额的立案标准。

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涉及企业停产、亏损等应以企业规模、停产时限等之别,由公司、企业的规模、性质不同,停产、破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社会影响不同,因此立案标准亦应不同。例如: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若干小时或破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可能比一般小型企业停产数月(或破产)的损失或影响大得多;造成外资企业停产或破产的社会影响比造成同等规模的中资企业停产或破产的社会影响要大。因此,立案标准中应有所区别。

三、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涉及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有一个量的界限。损害国家声誉\"主要指损害国家的信誉、威望、形象、地位受到严重的影响,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指损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声誉、形象、威望和地位,导致人民群众不信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信誉,致使某项工作(政策或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得不到统一贯彻执行,或者不能正常开展某项工作情形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着重应考虑嫌疑人多次(三次以上)造成一个机关或部门的声誉、形象、地位、威望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影响的确定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例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给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发放生育证,导致计划外生育,且在当地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如果偶尔一次滥用职权的行为只不过是对其党政纪处理而已。相反,同样是这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违反规定,又对另外的不符合再生一个子女的夫妇发放生育证明,导致多对夫妇超生子女,那么这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累计就是实施的多次行为,而群众也证明了这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背了职责,损害了计划生育这一部门在群众中的威望、损害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形象,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就可以依律制裁。

立案标准的具体化的表述,利于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侦办此类渎职犯罪案件。

  江苏刑事律师犯罪辩护团队具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众多成功案例。南京刑事律师联系电话:18913827268,QQ:3128887636

此文章“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xsfzzl/lyzqz/1829.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xsfzzl/lyzqz/阅读查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照片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规快速导航、

南京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贪污受贿刑事案例 - 行贿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伤害刑事案例 - 强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会刑事犯罪 - 抢劫刑事犯罪 - 盗窃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贿刑事犯罪 - 贪污受贿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辩护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jstylaw.com)是服务于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10年经验的刑事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