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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发布日期:2016-11-25 08:08:05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章的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用职权行为

  本罪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超越本人职权限定范围行使权力;二是在本人职权限定的范围内违反行使的准则(如权力行使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等)而行使权力。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随心所欲行使职权、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情况。

  (三)本罪与其他法条的竞合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这就是法条竞合原则。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同时触犯特别法条和滥用职权罪法条时,应当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比如监狱的监管人员对在押犯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时,情节严重的,实际上也是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由于刑法对此有特别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虐待监管人员罪,不能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四)数罪并罚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形

  成立本罪的主体需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性质和情节构成其他犯罪,不成立本罪。滥用职权罪必须以滥用职权为条件,如果行为人完全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客观公正的处理问题,则不能属于滥用职权行为。虽有滥用职权但其行为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的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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