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如挪用公款进行走私、赌博等,无论挪用公款数额是否较大,也无论挪用了多长时间,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3、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如买房出租、公司入股等),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达到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的起点,但不论挪用时间的长短均构成犯罪。
4、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等
5、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是否需要?
三、处罚
1、挪用公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谓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将公款借贷给他人,经营亏损无法偿还)在一审判决前还不了的情形,如果客观上能够退还,而主观上不想还,则构成贪污罪。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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