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洪某某,男,汉族,原系常州市某县畜牧局局长。
常州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在担任县畜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以跑项目等名义从财务以“白条子”的形式借出,后编造用于招商引资等公务开支的谎言,予以侵吞69万余元。
二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案情,出具书面的《律师意见书》并积极同承办起诉的检察官沟通,在正式起诉时,指控贪污数额为39.5万元。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依法力争,认为指控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15日以常检刑撤诉(2007)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起诉;次日,人民法院于以(2007)常刑初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检察院撤诉后,辩护律师向检察院出具《律师函》要求对洪某某取保候审。不久,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但指控数额减少为15.2万元。
三 辩护效果
适合终,合议庭认定被告人洪某某贪污15.2万元,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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