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背景
杨某某系县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江苏省纪委在调查某市一主要领导时,因杨某某与该领导联系密切,连同杨某某一起纳入调查范围。调查结果表明,杨某某与该领导并无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但是纪委认为杨某某在担任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期间,涉嫌贪污,因此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52年8月18日生,小学文化,系某市人大代表。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安排他人做假账的方法,侵吞公款1115余万元。
三 辩护思路
本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反贪局指控杨某某贪污数额为1720余万元,辩护律师介入后,认为其中一笔指控依法不属于贪污。经过与检察院充分沟通,在正式起诉时没有起诉不属于贪污是这一笔款项。
律师多次到苏州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杨某某,与其详细沟通辩护思路。杨某某承认基本事实存在,但他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国家没有出一分钱,是他自己一手发展起来的。他始终认为企业是他自己的个人企业,从来没有认为企业是国家的,当时挂“国有企业”的“红帽子”是无奈之举,因当时国家还不允许个人开办房地产企业,因此,说他是贪污觉得十分冤枉。
经过辩护律师多次到该房地产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调查,国家确实没有任何出资,一审判决适合后也认可了这一事实。但是,因赵某某本人在公司成立前期的花费没有计入财务账,加上年代久远,当时的证人回忆的细节有所出入,因此,一审判决也不认可赵某某本人投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企业的产权性质存在重大争议,杨某某不具有贪污罪的“非法占有国有财产”主观要件,因此不能认定杨某某构成贪污罪,应宣判杨某某无罪。
四 辩护效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后,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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