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团队,十年办案经验!免费咨询热线:18913972368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犯罪种类 > 行贿罪

(2010)会刑初字第47号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 发布日期:2016-06-18 08:04:3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男, 45岁。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会检刑诉(2010)0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会同县教师进修学校的名义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没有按照会同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阳光办”)的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培训。会同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粟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不按规定进行培训,仍然在培训学员档案单位评议上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为感谢粟某某的关照,2007年元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会同县教育局门口附近,送给了粟某某5000元人民币。

2、2006年11月份,会同县职中的30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指标被取消。会同县教师进修学校原计划分配到80个培训指标,为了得到更多培训指标,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会同县久顺酒家,被告人李某某分别送给“县阳光办”工作人员张某某、贺某某各1500元人民币。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会同县久顺酒家送给“县阳光办”领导小组副组长、原农业局局长彭某某1000元人民币。后会同县教师进修学校共分配到146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指标。

2006年至2007年两年中,被告人李某某以会同县教师进修学校和会同县湘黔职业技术学校的资质和名义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得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共计153 350元(其中2006年补助金额85 750元,2007年补助资金67 600元)。在培训中,被告人李某某未按县阳光办”的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培训,及将一部分其介绍外出务工人员的身份资料,以及临时召集在家闲散人员的身份资料,冒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人员身份资料,从中获得非法所得共计40 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三人以上行贿共计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证人证言:1、证人粟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7月,我明知李某某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过程中,没有按照阳光工程办公室的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培训,仍然在培训学员档案单位评议上签署“考核合格”意见。2007年元月底的一天,李某某在会同县教育局门口附近,送给了我5000元人民币。2、证人贺某某、张某某、何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份,会同县职中的30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指标被取消。会同县教师进修学校原计划分配到80个培训指标,为了得到更多培训指标,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会同县久顺酒家,被告人李某某分别送给“县阳光办”工作人员张某某、贺某某各1500元人民币。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的一晚,我在会同县城久顺酒家接受李某某的宴请时,收受了李某某的感谢费1000元。4、证人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所证明所证明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情节无出入。

二、相关书证。1、公安机关制作的户籍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份,证明案发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40 000元。3、会同县嘉和职业介绍所与会同县教师进修学校的合作协议书、会同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学员花名册和档案、相关财务资料等,证明2006年至2007年两年中,被告人李某某以会同县教师进修学校和会同县湘黔职业技术学校的资质和名义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得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共计153 350元(其中2006年补助金额85 750元,2007年补助资金67 600元)。在培训中,被告人李某某未按县阳光办”的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培训,及将一部分其介绍外出务工人员的身份资料,以及临时召集在家闲散人员的身份资料,冒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人员身份资料,从中获得非法所得共计40 000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对其在2006年至2007年两年中,以会同县教师进修学校和会同县湘黔职业技术学校的资质和名义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得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共计153 350元。在培训中,未按县阳光办”的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培训,及将一部分其介绍外出务工人员的身份资料,以及临时召集在家闲散人员的身份资料,冒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人员身份资料,从中获得非法所得共计40 000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粟某某、彭某某、贺某某、张某某行贿共计90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三人以上行贿共计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处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0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平 韬

                                                  审  判  员   刘 永 成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凌



  江苏刑事律师犯罪辩护团队具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众多成功案例。南京刑事律师联系电话:18913827268,QQ:3128887636

此文章“(2010)会刑初字第47号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xsfzzl/xhz/201606/1141.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xsfzzl/xhz/阅读查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照片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规快速导航、

南京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贪污受贿刑事案例 - 行贿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伤害刑事案例 - 强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会刑事犯罪 - 抢劫刑事犯罪 - 盗窃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贿刑事犯罪 - 贪污受贿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辩护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jstylaw.com)是服务于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10年经验的刑事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