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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 发布日期:2016-02-22 09:03:53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为统一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注意犯罪数额与情节并重;既考虑犯罪情节,又考虑犯罪后的表现,如认罪悔罪、退赃等;对于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等特定款物的;

  (二)将赃款用于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拒不退出赃款赃物,或者挥霍、转移赃款赃物致使大部分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曾因财经违纪等廉政问题受过处分的;

  (五)串供翻供,拒不认罪、悔罪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受贿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强行索取财物,败坏行业风气的;

  (二)受贿后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具有欠款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

  三、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同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从宽情节并认罪悔罪的,一般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具有下列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虽不构成立功,但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积极作用的;

  (二)贪污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受贿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的;

  (三)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案发前,因畏罪、悔罪,主动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的;

  (四)在于亲属的共同受贿犯罪中,虽接受亲属转达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事后才明知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受贿主观恶性不深的;

  (五)接受请托并收受他人财物后,实际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未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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