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成功案例】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缓刑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蒋皓主任,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张某某做缓刑辩护,适合终法院采纳了蒋皓主任的辩护意见,张某某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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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书摘要编撰:
(2018)苏0106刑初402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生,汉族,无业。2015年3月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7元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元1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日被逮捕,先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龙芳,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生,汉族,无业。2018年1月25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先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蒋皓,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8]404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燕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龙芳,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蒋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刘某得知韦某(已起诉)要出售一辆从租车公司租赁出来的丰田汉兰达汽车,为获得中介费,刘某联系了对该款车感兴趣的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明知该车系租赁所得仍表示愿意购买以自用。刘某遂和韦某某、张某多次联系,约定了购车的价格和交易地点。后因该车未能成功交易,又由庄某(已起诉)、张某(已起诉)等人出面,于2017年8月26日在昆明市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云A7CW53丰田汉兰达汽车,将该车以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刘某从韦某某处获得了4千元人民币的中介费。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济南铁路公安城站派出所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经鉴定,该车价值17.93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嗬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法应子惩处。
关于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审判长
朱锡萍
人民陪审员
丁文泽
人民陪审员
邵于民
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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