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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未发公告偷偷清算 股东也要担责

[ 发布日期:2016-11-10 09:52:48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城边公司因通讯设备欠冠月公司500万元,冠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也未能查找到城边公司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城边公司的三名股东信公司、蜀华公司和千诚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决议注销冠月公司,三个股东又持清算资料等相关材料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工商局为此办理了注销手续。

  后冠月公司以三股东未履行公告手续,清算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发现,三股东虽然称对公司进行了清算,但仅有清算决议、清算组组成决议以及清算报告等材料,清算程序中适合为核心的通知债权人、清理债务等均未能依法进行,因此三公司清算程序违法,并未完成清算义务,应当对城边公司所欠冠月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工作是清算组单方的行为,债权人可能并不知晓,因此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通知债权人程序,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对于债权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障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为了防止遗漏,还要在至少是省一级发行量的报纸上发布清算公告,通知公司所有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让社会广为知悉,保证所有债权人及时申报。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则公司可能已经注销,债权人还被蒙在鼓里,所持债权不能得到清偿,必然伤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失去了完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意义。也违反了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关于注销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清算必须经过通知和公告程序,否则属于明显的清算程序违法。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冠月公司的三个股东未经过公告和债务清算就注销公司,属于典型的违法清算,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法院适合终判决三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知和公告程序看似很简单,但却是公司清算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债权人能够及时向公司申报债权,也便于公司全面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财产,如果没有通知和公告程序,债权人的利益必然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法律规定,不经公告即行清算属于违法清算,因此所有清算必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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