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团队,十年办案经验!免费咨询热线:18913972368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顾问 > 企业法律顾问

南京律师:公司人格混同 股东及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 发布日期:2016-12-12 14:39:2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张家港某公司与常州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截止至2015年底,常州公司尚欠张家港公司玻璃款59万余元。因常州公司系一人公司,任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冯某为任某妻子,张家港公司认为任某存在人格混同情形,故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州公司给付货款59万余元,任某、冯某对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某则认为,其已于2015年年底与任某离婚,常州公司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任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能因为冯某曾是任某的妻子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任某自己的财产,故任某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债务虽系任某与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但冯某本身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且审理中冯某作为公司会计对公司结欠的债务进行了确认,说明冯某对涉案债务是知悉的,在无证据证明冯某可以免除责任情形的情况下,冯某应对任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张家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是否要与股东一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有无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债务是否知悉以及有无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等因素进行判定,要兼顾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和一人公司股东配偶的财产权益。

此文章“南京律师:公司人格混同 股东及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flgww/flgw/2243.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flgww/flgw/阅读查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照片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规快速导航、

南京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贪污受贿刑事案例 - 行贿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伤害刑事案例 - 强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会刑事犯罪 - 抢劫刑事犯罪 - 盗窃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贿刑事犯罪 - 贪污受贿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辩护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jstylaw.com)是服务于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10年经验的刑事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