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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买卖合同质量争议

[ 发布日期:2016-02-29 22:55:0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买卖合同质量争议

  一、涉及买卖合同履行中质量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质量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争议。买方就标的物提出质量异议后,标的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买方提出异议的内容不属于质量问题是卖方适合常见的抗辩。此时,双方即产生质量问题存在与否的争议。对此,买方应举证证明标的物存在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如需通过鉴定程序确定质量问题存在与否的,买方有申请鉴定和预缴鉴定费的义务。

  2、质量争议对于质保金的影响。质保金条款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约定,在约定有质保金条款情况下,质量争议发生后,质保金是因质量问题的存在而直接归属于买方,还是作为卖方承担质量问题责任的资金担保,是常见的买卖双方争议问题。

  3、质量异议期、检验期等期限超过后的质量争议问题。质量异议期、检验期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期限约定。一般来说,买方应在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是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及时检验标的物,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但是,对于超过质量异议期或检验期发现或发生的质量问题,买方提出质量异议是否一概不予审查和支持,实践中多有争议。

  二、认定买卖合同履行中质量争议问题的基本原则

  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履行中质量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1、注意审查质量异议是否当事人恶意履行合同所致;

  2、注意审查质量争议中双方过错情况下的责任划分;

  3、注意在质量争议中通过可预见规则等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利益失衡。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合同履行的质量争议问题

  1、在产品已动用情况下,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质量争议问题进行认定时,应综合考察收货验收时的货物合格与否情况,以及争议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易于发现的外观性问题,在当事人双方就此无法达成一致,又无其他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的情况下,应向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当事人释明,征询其是否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的意见,如其申请进入鉴定程序,则根据其申请适时启动鉴定程序以确定是否具有质量问题;如其拒绝以鉴定程序来确定质量争议,应告知其在没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对其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2、在就质量问题作出鉴定过程中,从鉴定程序的启动时即应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尤其是对于鉴定材料,应在确定鉴定内容和范围后,根据案情确定鉴定材料的提供义务人并限期其提供,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组织当事人质证确认,对于鉴定报告,应及时组织当事人质证。

  3、对于合同中既有质量异议期,又有保修期的,应注意质量异议期指的是当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质量异议期是为了交易能正常进行;而保修期是针对买受人检验合格的产品,在确定的保修期限内发生问题的,由卖方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因此,在约定保修期时,卖方不得以已过质量异议期为由拒绝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在质量异议期应提出而未提出质量异议的,买方以未过保修期为由要求卖方承担约定质量异议后果的,不予支持。

  4、约定质保金的性质与处理问题。对于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质保金条款,其作为特定化的货款,可以是质量保修金,也可以是质量保证金。如作为质量保修金,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即用于充抵维修标的物的费用;当标的物质量合格后,其给付条件成就,即应按约给付。如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没有违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其性质类似违约金,可以比照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在与违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即无权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应当先按照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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