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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 发布日期:2016-02-29 22:55:2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买卖合同履行中涉及诉讼时效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履行中涉及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卖方主张货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生的争议。实践中迟延支付货款的情形较为普遍,在此情形下,卖方通过诉讼主张货款一般也是经过多次催要无果情形下的无奈之举,而诉讼中买方以卖方主张货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较为多见。此时,应注意审查有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避免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不诚信的市场主体规避合同义务的工具。

  2、就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货物质量违约责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生的争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在货物交付后较长时间方才主张卖方承担货物质量违约责任的情形较为多见,出现该情形的原因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在买方在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和卖方进行了长期的协商或者因卖方承诺维修等而暂时未提起诉讼;二是买方在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未积极主张权利,而是以拒付尾款等方式自行弥补损失,在卖方起诉主张支付尾款后方以存在质量问题等提出抗辩或反诉。在前述两种情形下,卖方常常以买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提出抗辩。

  3、供货后买方未按约付款而是就结欠货款出具无还款期限欠条情况下发生的涉及诉讼时效争议。卖方持有欠条后,或者因主观原因怠于主张买方还款,或者因多次讨要买方未付款而长期无法实现权利,如卖方在经过较长期间后持欠条主张权利时,买方往往以卖方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而提出抗辩。此时,应按照无还款期限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办法计算诉讼时效,还是按照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中货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办法计算诉讼时效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院认定的难点。

  4、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涉及诉讼时效争议。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的,往往采用滚动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甚至买方长期拖欠货款,此时卖方或者碍于合作关系怠于向买方提出支付货款的主张,或者双方之间长期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卖方认为买方对货款的给付并无异议,只是在付款时间上有迟延。而在卖方提出货款主张之后,买方往往以连续性合同并非同一合同,卖方就连续性合同提出的货款主张中的部分合同货款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此时,如何认定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二、认定买卖合同履行中诉讼时效争议的基本原则

  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履行中诉讼时效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1、正确把握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与价值。诉讼时效制度旨在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使权利义务及早处于确定状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值得注意的是,该制度本身并非为限制债权人利益而设定,因此,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应同时注意保护债权人利益。

  2、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不得直接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是义务人获得抗辩权,但该项抗辩权行使与否,由义务人自身决定,在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不得就该制度向义务人释明。

  3、正确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保证该制度法律效果的正确体现。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合同履行中诉讼时效的争议问题

  1、卖方供货后主张货款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卖方供货后买方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未按约及时支付款项,就结欠款项出具未标明履行期限的欠款条,此时,应认定双方就货款给付期限作出重新约定,卖方可以随时主张买方还款,该款项涉及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卖方主张权利时或者卖方主张权利时给予对方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如买方未按约付款,也未就所欠款项出具欠条,则卖方主张该货款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货款给付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如有卖方向买方主张权利或买方承认欠款等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

  2、买卖合同中,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货物质量违约责任的,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应根据买卖合同中有无约定质量异议期而有所区别。约定质量异议期的,对于应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的质量异议问题,买方应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自提出异议时开始起算质量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买方未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而主张其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的,不予支持。未约定质量异议期的,对于应当及时检验并发现的货物数量、质量问题,买方应当及时检验和通知,就此主张卖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买方提出异议时起算。买方未及时检验并提出异议,而主张其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的,不予支持。

  3、约定或法定质保期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问题。货物有约定或法定质保期的,对于在质保范围的质量问题,买方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则买方因此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时起算。此时如约定的质保期长于二年,卖方以买方主张权利超过货物交付后二年并因此而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4、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涉及的诉讼时效争议。买卖双方之间长期存在连续性买卖合同关系,货款滚动计算且买方支付货款未指明针对特定货物的,买方持续给付货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对全部合同中所结欠货款的承认行为,此后,如买方就卖方主张货款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卖方主张由此导致其请求给付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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