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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务人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 发布日期:2019-07-29 13:58:3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如果以单位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犯罪所得用于本单位则构成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未将该款用于本单位构成单位犯罪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比如没有成立公司等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财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

1、看主观犯罪意愿

该财务人员是否知晓公司业务模式,是否参与公司业务会议,是否参与公司非吸宣传会议等。如果财务人员参与公司业务通报分析,或者参与公司营销会议等,为公司业务积极献计献策,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2、看财务人员是否参与犯罪行为的共谋?

单位财务人员是否参与公司经营业务的决定;是否参与经营模式的讨论;是否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业务。

如果财务人员只是根据公司安排,帮助收取钱款,分配提成,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3、看财务人员的收入是否与业务收入挂钩?

单位给予财务人员的报酬是固定的,还是与单位非法吸收的钱款相关联,如果绩效提成与业务总额挂钩;而且该财务人员又明知公司业务模式,则可能构成犯罪。

四、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文件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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