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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一定是涉黑涉恶案件吗?

[ 发布日期:2020-07-04 15:19:2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2018年起 ,全国开始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江苏省亦不例外,涉黑涉恶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九类案件:

  (一)、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四)、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五)、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七)、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八)、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九)、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以上九类涉黑涉恶案件,是江苏省严厉打击的案件,那么只要涉及以上九类案件的罪名是不是一定是涉黑涉恶吗?其实是存在争议的,以寻衅滋事罪为例,寻衅滋事其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秩序,其客观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包含法律明确列举的行为,但不局限于列举的行为方式,因此对于寻衅滋事案件要追本溯源,其客观行为究竟是什么?其客观行为是否具有涉黑涉恶性质?引起该客观行为的起因是否具有涉黑涉恶性质?因此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并未被列为涉黑案件,并且成功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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