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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某炬、陈某燊抢劫案 2016-04-29

      2014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炬、陈某燊伙同韦某涣(不满十四周岁)合谋抢劫,窜至浦北县寨圩镇新浪网吧,持刀挟持林某铨至寨圩中学附近的永发冰室旁。

  • 王某合同诈骗案 2016-04-29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通过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王某某身份的方式,在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本区古城路XX号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

  • 曹某抢劫案 2016-04-29

      2012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台球厅玩游戏机,因欠该台球厅200元钱,女老板王某不让其离开。曹某持台球厅内的台球杆、厨房内的炒锅等物品殴打王某,又用网线勒其颈部,并持菜刀将王某砍伤,致其头部、颈部等多处受伤,并抢走王某店内现金994.7元及手机一部。

  • 福建林某某、楼某某强制侮辱妇女案 2016-04-29

      2013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认为其被陈某某辱骂,纠集楼某某、黄某某(均为未成年女性),到福建省光泽县某中学找该校学生陈某某(女,未成年)欲行报复,因陈某某警觉躲藏,林某某等人寻找未果。

  • 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2016-03-31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

  •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案例 2016-03-31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

  • 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2016-03-31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

  • 合肥滨湖特大毒驾案案例 2016-03-31

      2009年,被告人李某堂哥将从程某某处购买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交由李某使用,李某驾驶该车有多次违法记录。2013年1月初,李某将该车悬挂上假车牌后驾驶。

  • 徐某某犯故意伤害案 2016-03-31

      被害人杨某(1998年11月28日出生)生前与被害人佟某某(2000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人徐某某(2000年1月8日出生)均为黑龙江省宝清县七星河乡建平学校初中学生。

  • 许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6-03-31

      2014年9月23日、24日,被告人许某某(未满15周岁)因走路姿势、发型等遭到同为某中学学生的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不满、指责而心生怨恨扬言要殴打林某某。

  • 贩卖、运输数千克毒品案 2016-03-09

      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谭超芳电话安排刘涛(已判刑)将24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明,并收取现金7200元;2012年2月6日晚,被告人谭超芳电话安排刘涛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许荣,并收取现金3.5万元;当晚被告人谭超芳另电话安排刘涛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蒋桂琴,并收取蒋桂琴现金11万元。

  • 吴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案 2016-02-04

      2014年4月12日左右,吕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与张建民取得联系,提出向张建民购买125克甲基苯丙胺,后双方谈妥价格并商定由张建民将毒品送至江苏泰兴吕某某处。

  • 贪污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2016-01-17

      乡镇全套领导班子被指控贪污三起;江苏刑事犯罪律师辩护团队为周某、夏某做无罪辩护;适合终成功推翻两起指控;其中一人认定无罪。

  • 南京江宁区贪污罪辩护案例 2016-01-17

      贪污六十一万元适合终被判决七年有期徒刑。江苏刑事犯罪律师辩护团队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辩护,适合终江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决七年有期徒刑。

  • 挪用资金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2016-01-17

      销售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江苏刑事犯罪律师辩护团队为孙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作无罪辩护,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孙某某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适合终被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盗窃叁万伍仟多元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2016-01-17

      罗某盗窃公司物品,案值叁万多元,经江苏刑事犯罪律师辩护团队出庭辩护,适合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非法拘禁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2016-01-17

      四名被告因他人欠债,非法拘禁债务人四天,经江苏刑事犯罪律师辩护团队出庭辩护,适合终均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 寻衅滋事罪行严重,依法罪轻辩护 2016-01-03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江苏南京刑事律师辩护团队有过多起寻衅滋事罪成功辩护案例,为多个当事人进行过缓刑,罪轻,无罪辩护。

  • 趁人不备抢夺手机,依法辩护终判缓刑 2016-01-03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 无证驾驶致一人重伤,成功缓刑辩护 2016-01-03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认定本罪,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 故意伤害致重伤,依法缓刑辩护 2016-01-03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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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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