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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准后妈打死3岁女童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2年

[ 发布日期:2016-06-15 08:04:58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清远一名怀孕妈妈将非亲生3岁女童虐打致死案件,继一审法院判处打人致死者曾某有期徒刑14年3个月后,日前,清远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2年,比原刑期少了2年3个月。

  案情回放

  3岁女童不愿洗澡被后妈虐打致死

  认识许某之前,曾某有过一段失败婚姻。2012年5月,曾某经人介绍认识许某,随后即与许某以及许某与前妻生育的不满三岁的女儿小佳一起生活。为阻止许某与前妻联系,曾某经常大发雷霆,怀孕后更是时常对非亲生小佳严厉苛责,打骂不断。

  2013年1月1日下午5时,曾某在家中叫小佳洗澡,小佳哭闹着不愿意。一怒之下,曾某用手打、推小佳的脸和颈部,小佳跌倒在地上致头部受伤。刚开始,曾某并未在意,但之后小佳开始神智不清,伴随有呕吐和昏迷症状。曾某这才叫上亲戚一起将小佳送至医院抢救,但终因伤情太重,小佳于1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小佳死亡原因为重型­脑损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脑干功能衰竭。

  小佳被打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在医院将曾某抓获。由于曾某当时怀有身孕,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4年7月1日,曾某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7日,检察机关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二审

  判曾某有期徒刑12年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对曾某判处有期徒刑14年3个月。一审宣判后,曾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小佳亲生父亲对曾某表达过谅解;再次,原判未充分考虑其悔罪态度及父母年老、儿子年幼的情形。

  清远中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虽然从曾某在小佳昏迷后送院抢救等情况看,其并不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从其殴打方式和部位,以及被害人伤害后果,可见曾某实施殴打时的力度,显示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放任,应属间接故意,因此一审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对于曾某上诉提出其有积极赔偿情节,经查属实,同时考虑到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根据相关案情改判曾某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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