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团队,十年办案经验!免费咨询热线:18913972368

男子一时冲动致人轻伤赔钱又担责

[ 发布日期:2016-06-13 08:05:0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冲动是魔鬼,但是有人就是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出手伤他人,不仅赔钱还担责。刘建国就因一时的冲动,将同村村民吕小明打致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但要赔偿吕小明的经济损失,还要负刑事责任,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1月28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决刘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4年4月3日,因土地纠纷刘建国与同村村民吕小明发生争执,后刘建国持坎土曼将吕小明头部砍伤。经鉴定,吕小明受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范围。2015年1月25日,刘建国与吕小明达成和解协议,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41000元,并取得了吕小明的谅解。吕小明请求依法对刘建国从宽处罚。

  沙雅县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刘建国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刘建国与吕小明之间系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犯罪,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刘建国已取得吕小明的谅解,并已积极履行了41000元赔偿的义务,酌情综合考虑对刘建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刘建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刘建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刘建国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得知判决后,刘建国十分后悔,没想到因琐事斗殴会发生如此严重后果。通过该案的审理和判决,法官们希望大家能和谐相处、妥善处理纠纷矛盾,切勿因一时冲动,情绪失控,造成伤害,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严重的后果。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


  江苏刑事律师犯罪辩护团队具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众多成功案例。南京刑事律师联系电话:18913827268,QQ:3128887636

此文章“男子一时冲动致人轻伤赔钱又担责”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xsfzzl/gyshz/201606/1039.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xsfzzl/gyshz/阅读查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照片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规快速导航、

南京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贪污受贿刑事案例 - 行贿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伤害刑事案例 - 强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会刑事犯罪 - 抢劫刑事犯罪 - 盗窃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贿刑事犯罪 - 贪污受贿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辩护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jstylaw.com)是服务于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10年经验的刑事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