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团队,十年办案经验!免费咨询热线:18913972368

浅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

[ 发布日期:2016-09-17 08:06:4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高检院规定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的第五种“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中的“重大损失”的标准,目前,法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河南省新县是全国林业生态示范县,笔者试对已查办的几起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这类案件“重大损失”的认定,谈几点看法。

一、从行为人主观动机不同上来认定。一是行为人具有徇私情节,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这种情形,往往造成的危害结果严重,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属打击对象。我们立案查处某镇副镇长汪某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一案中,汪某为使分管的林站“增加收入”,明知无权批准申请人砍树,在向多名申请人收取数额不等的“育林费”后,非法同意采伐,致使多处林木被伐。汪某的行为致多处林木被伐,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虽未达到立案,也应打击。二是行为人主观上过失,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实践中对待这类案件,只要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应以教育挽救为主,不宜作为打击的重点。但若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仍应按犯罪处理。我们办理某乡武装部长卢某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一案中,卢某得知其辖区一村民组约24立方米林木因失火被烧,不会再有成活的可能,同意将树砍掉。该案立案后,考虑到卢某的行为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未按犯罪处理。

二、从行为人客观表现上来认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案件中,行为人客观上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拥有批准采伐林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或者不法地行使正确职权,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拥有批准采伐林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行使同其职权或其身份有关的行为;三是不拥有批准采伐林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滥用职权,导致林木被伐的结果发生。不论是哪一种情形,往往都是受部门或个人利益的驱动而为之,也就是说徇私。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即要查明认定徇私行为,也要查明认定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的行为,还要查明徇私行为与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证实行为人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失,从而来认定犯罪、证实犯罪和惩治犯罪。

三、从损失程度上来认定。对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的损失程度一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定:一是通过现场勘察确定。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案件属结果犯,有犯罪现场可查。侦查人员通过对被伐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丈量被伐林木面积,统计被伐林木方数,确定损失程度。二是通过行为人实际造成的后果确定。行为人所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其损失就越大。实践中,不能把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仅仅理解为物质性损失,而排除非物质性损失。汪某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案中,汪某的行为致多处林木被伐,造成的后果虽未达到高检院规定的损失数额,但社会危害性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汪某同样应负刑事责任;三是通过被伐林木的特殊性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虽未达到高检院的标准,但若具备其他特殊性,也应视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所说的特殊性应包括滥用职权致使稀有珍贵林木、年代久远林木、自然保护区和园林部门管理的林木、名胜风景区的林木等林木被伐的情形。胡娟

  江苏刑事律师犯罪辩护团队具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众多成功案例。南京刑事律师联系电话:18913827268,QQ:3128887636

此文章“浅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xsfzzl/lyzqz/1896.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xsfzzl/lyzqz/阅读查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照片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规快速导航、

南京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贪污受贿刑事案例 - 行贿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伤害刑事案例 - 强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会刑事犯罪 - 抢劫刑事犯罪 - 盗窃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贿刑事犯罪 - 贪污受贿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辩护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jstylaw.com)是服务于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10年经验的刑事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