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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个案例看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比较

[ 发布日期:2016-12-26 08:07:5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内容摘要:贪污罪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从法条中和司法实践中也可看出贪污罪的量刑比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重。但在对多次贪污和多次挪用公款的量刑比较中,可以发现立法中的一点缺陷。

关 键 词:完善 贪污 挪用公款 量刑

一、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的未还的行为。

(一)、两者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1)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予以非法占有的行为。行为人在贪污过程中或者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后,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掩盖罪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等,有时还会记载。

(2)、两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出于故意,但是贪污罪的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公财产的目的,且永久占有,并不予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只是将公款挪给个人、私人公司或私人企业使用,并准备归还。

(3)、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挪用公款罪仅指公款,不包括公物。而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关于挪用公物的应以违法违纪论,但是如果挪用公物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4)、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所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管理权。

2、从法条上看,两罪在量刑上也有区别。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贪污罪的处理适合高刑中有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挪用公款罪的适合高刑是无期徒刑,并且没有“没收财产”。

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并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1、案例一:邹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曾二次从其经管本村的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存折中分别支取50000元和25000元借给朋友王某做松脂生意,后全部归还。期间,邹某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黄某商定把活期存折中的土地补偿费作定期储蓄,邹某便在自己经管的土地补偿存折中支取180000元转存半年的定期储蓄,到期后本金交回村委会,邹、黄二人各分得利息1650元。邹某挪用公款三次共计255000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案例二:某粮所所长莫某在销售稻谷过程中,双方议定价格后,要求对方某县粮油总公司在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时,将每公斤单价少开0.08元,共计 18164.85元货款则据为已有。

此外,莫某自担任粮所所长后,多次指使该所出纳叶某更改粮食销售单,把销售单改小,从中套出粮食销售款27000多元、套出所内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7528.50元及在销售粮所溢余谷、米后,所得销售款27000多元不入帐,均由出纳员叶某保管,后由莫某与出纳员、会计共二分掉上述款项, 从二个案例看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比较”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xsfzzl/nygkz/2263.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xsfzzl/nygkz/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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