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团队,十年办案经验!免费咨询热线:18913972368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资讯

江苏法院毒品犯罪六大典型案件

[ 发布日期:2018-07-18 15:29:2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江苏法院毒品犯罪六大典型案件

(一)刘志球、马跃等四人贩卖毒品案——跨区域大宗贩卖毒品

【简要案情】

20139月底,被告人马跃向被告人马誉轩提出帮助购买毒品,马誉轩联系被告人刘志球后,同意向马跃贩卖毒品。马跃遂按照约定将毒资存入马誉轩持有的信用卡中,马誉轩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将毒资交给刘志球。刘志球收到毒资后,通过快递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从广东省广州市邮寄至江苏省连云港市马跃处。自20139月至20147月间,马跃多次通过马誉轩共计向刘志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5千克。马跃单独或伙同赵勇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何臣、杨汶达、卞光明(均另案处理)等人,其中赵勇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千克。

20148月,马跃再次以同样方式通过马誉轩向刘志球购买毒品。马跃于820日安排赵勇向马誉轩持有的信用卡中汇入10万元,又给马誉轩1.5万元现金。马誉轩收到毒资后,将11万元转入刘志球持有的信用卡中。刘志球收到毒资后,于821日将约2千克甲基苯丙胺藏匿于汽车气泵中,通过国通物流从广州邮寄至江苏省连云港市马跃居住小区物业办公室。824日,马跃、赵勇得知毒品已经到达后,马跃安排小区保安先代为签收,后赵勇在取该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快递包裹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93.80克,含量78.4%;阿托品7粒,质量为2.32克。马跃、马誉轩于同日分别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2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誉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赵勇的死缓刑。适合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刘志球、马跃的死刑。

(二)孙小芳走私、贩卖毒品案——走私、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

【简要案情】

20163月,被告人孙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4-CMC)被国家有关部门列管,仍以向境外走私、贩卖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张光毅(另案处理)购买约20公斤“4-氯甲卡西酮”,并让供货商直接邮寄给上海的货代人员李纯(另案处理),并由李纯、黄玉春(另案处理)等人将此次购买的“4-氯甲卡西酮”分批次邮寄给境外客户。孙小芳安排李纯、黄玉春发往境外的邮包中,有十七批次检出“4-氯甲卡西酮”成分,并由上海海关缉私局扣押,合计重量15854.43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0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芳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吴艳芳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网约车运输毒品

【简要案情】

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及2017210日,被告人李华两次向罗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5克。2017311日至13日,李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艳芳,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5000元。吴艳芳在苏州市吴江区使用滴滴顺风车软件打车,顺风车司机徐某某接单后,吴艳芳指使他人将包装好的29.52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徐某某,要求其运至泰兴市交给李华。31420时许,徐某某驾车抵达泰兴后欲将货物交给李华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下午15时许,公安人员将李华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3.62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12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艳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李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华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谢昂等八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走私、贩卖毒品

【简要案情】

20178月至9月中旬间,被告人谢昂利用微信、SKYPE等社交软件联系毒品交易,以微信二维码转账等方式收取毒资,并通过快递邮寄或要求上家被告人赵已保直接向谢昂下家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被告人舒雨婷、陆丹琦、田印明及刘某、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共计贩卖大麻367克。期间,谢昂还通过SKYPE软件与他人联系并通过支付宝转账42000元,欲从加拿大通过国际快递走私大麻3磅(约1300克)入境,其中一装有大麻900.9克的国际包裹被成都海关缉私局查获。2017917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九江市一韵达快递店查获谢昂通过快递从被告人赵已保处购买的大麻755.54克。

20178月,赵已保通过微信与谢昂联系,商定赵已保以25000元的价格将1千克大麻贩卖给谢昂。谢昂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赵已保转账支付毒资后,赵已保根据谢昂提供的收货信息通过快递将100克大麻邮寄至无锡市被告人孙文杰处,将100克大麻邮寄至杭州市潘某某处,剩余800克大麻邮寄至江西省九江市谢昂处。公安机关从赵已保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处查获大麻7695.41克。

20178月至9月间,田印鸣收取下家转账的毒资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孙文杰及潘某某贩卖大麻共计315克,公安机关在田印鸣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住处查获大麻426.22克。舒雨婷向王某某、华某某多次贩卖大麻共计20克,公安机关从舒雨婷随身及藏匿毒品处查获大麻共计99.82克。陆丹琦单独或伙同张彦雨向李某、郭某某、顾某某等人多次贩卖大麻共计27克,其中张彦雨参与贩卖2次大麻15克。吴迪提前收取转账毒资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两次向位于深圳市的李某某贩卖大麻共56克。孙文杰在无锡市梁溪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后,将大麻1克贩卖给程某,公安机关在孙文杰无锡市梁溪区住处查获大麻40.58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5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昂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田印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舒雨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已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陆丹琦等其余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潘龙等六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简要案情】

2016年六、七月份,被告人潘龙与程兆坤(未归案)共同计议生产羟亚胺,由潘龙负责找技术员及产品销售,程兆坤负责原料采购及设备改造等。被告人黄正海受程兆玉(未归案)安排,使用“郑海”的假名出面租用了路胖(另案处理)经营的山西省祁县瑞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康公司)车间,新添和改造了设备用来生产羟亚胺。潘龙纠集了被告人黄国茂、黄国领、孙春景、吴忠华及朱兆彬(另案处理)、“小明子”(身份不祥)等人到瑞康公司与黄正海会合后,由黄国领负责生产技术,黄国茂、“小明子”负责生产邻酮,孙春景负责邻酮的提纯,吴忠华负责用提纯后的邻酮生产羟亚胺,朱兆彬、黄正海、孙春景负责羟亚胺的出货。自201610月至同年12月,六名被告人在瑞康公司生产羟亚胺计6195千克,其中4350千克羟亚胺被潘龙联系买家予以销售。在销售的羟亚胺中,黄正海受潘龙指使参与运输并向买家交货4350千克;孙春景受潘龙指使参与运输并向买家交货3900千克。201713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瑞康公司查获尚未销售的羟亚胺1845千克。被告人黄正海、孙春景、黄国茂、吴忠华、黄国领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潘龙于201746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79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潘龙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黄正海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孙春景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黄国茂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吴忠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黄国领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袁为国贩卖、运输毒品案

【简要案情】

2016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袁为国在盐城亭湖区、射阳县等地,分别向刘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的朋友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5月至610日期间,被告人袁为国驾车至射阳县盘湾镇境内路段,分4次向刘某某销售甲基苯丙胺20克,收取毒资8600元。(2201664日、10日,被告人袁为国驾车至亭湖区农民街附近路段,分2次向吴某某销售甲基苯丙胺1克,收取毒资400元。(3201661121时,被告人袁为国驾车至亭湖区北城馨园小区西门附近路段,欲向徐某某的朋友销售甲基苯丙胺243.7克时被民警抓获,其事先藏于车旁管道内的甲基苯丙胺243.7克被现场扣押,其车内携带甲基苯丙胺2.6克被当场查扣。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9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袁为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袁为国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文章“江苏法院毒品犯罪六大典型案件”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xszxx/2431.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xszxx/阅读查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照片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规快速导航、

南京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贪污受贿刑事案例 - 行贿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伤害刑事案例 - 强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会刑事犯罪 - 抢劫刑事犯罪 - 盗窃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贿刑事犯罪 - 贪污受贿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辩护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jstylaw.com)是服务于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10年经验的刑事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