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3月16日,被害人刘某某到位于合肥市黄山路与东至路交口的李今朝中医诊所就诊,诊所负责人、执业医师被告人李今朝诊断刘某某患有神经根型颈椎病并治疗。同年3月31日10时许,刘某某到诊所复诊,被告人李今朝未按脉络宁注射液临床治疗规定,在治疗中向刘某某颈部大椎穴附近肌肉注射脉络宁注射液,后刘某某出现紧急症状,李今朝在诊所无急诊设备情况下,独自一人对刘某某简单施救后推断其死亡。后李今朝支走诊所其他医生,将刘某某藏匿于诊所内,因担心事情败露,李今朝将诊所内监控电源切断,致监控电源烧毁。23时许,李今朝驾驶车辆将刘某某运送至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北侧一拆迁工地,用泥土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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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今朝作为执业医师,在诊疗被害人刘某某过程中违规操作,在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境地之际,未正确履行救治义务,在明知其诊所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为避免声誉受到影响,放弃寻求其他如拨打急救电话、转送其他医院抢救等救治途径,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
故意杀人罪。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今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评析】医生本是一份神圣的职业,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但本案中被告人李今朝无视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为个人私利,放任被害人死亡,作案后毁灭证据,主观恶性深,情节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安全,给社会和谐造成了恶劣影响。案件的适合终处理结果,充分彰显出合肥法院的司法公正与担当,进一步引领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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