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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聂某犯故意伤害罪,取保并判缓刑

[ 发布日期:2018-07-12 09:29:33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缓刑辩护案例】聂某犯故意伤害罪,成功取保并处缓刑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资深刑事辩护大律师颜主任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聂某做缓刑辩护,适合终法院采纳了颜主任的辩护意见,聂某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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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判决书摘要编撰:

  (2016)苏0116刑初704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甲,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2016年6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取保侯审。2016年9月1日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颜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学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甲及其辩护人颜景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一、2016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聂某甲的母亲温某因自家光线被楼上住户章某晾晒的被子遮挡而与章某发生矛盾,并与章某及其儿子殷某乙一方发生撕扯,互相造成损伤。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要求双方各自至医院治疗。当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聂某甲陪同其母温某至本区江北人民医院治疗时,遇见章某及殷某乙,遂对殷某乙进行殴打报复,导致殷某乙两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殷某乙鼻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二、案发后,被告人聂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三、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聂某甲已与被害人殷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对方谅解。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韩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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