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缓刑成功案例】濮某涉嫌抢劫罪,取保且被判处缓刑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资深辩护律师张琳主任,蒋皓主任为涉嫌抢劫罪的濮某作缓刑辩护,适合终法院采纳张琳主任的辩护意见,濮某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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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书摘要编撰:
(2014)玄刑初字第63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濮某,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琳、蒋皓,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濮某、毛某某、吴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第一、2013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濮某、毛某某、吴某某经预谋,在本市玄武区下马坊公园博爱园内,采用暴力、言语威胁的方式,抢得被害人季某的黑色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2856元)及被害人纪某黑色CALLBAR牌T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64元)各一部,后三人将CALLBAR牌手机丢弃。濮某将黑色IPHONE4S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020元,并分给吴某某、毛某某800元。同年11月28日,濮某、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第二、案发后,赃物黑色IPHONE4S手机一部已由侦查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季某,被告人濮某已赔偿被害人纪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濮某、毛某某、吴某某的犯罪行为得到季某、纪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庭审上均供认不讳。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纪某、季某的陈述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濮某的辩护人认为:濮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
被告人濮某、毛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对三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濮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此节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濮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毛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审 判 长 李国营
人民陪审员 窦玉龄
人民陪审员 孙晓彦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宫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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