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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房屋交易要谨慎 产权手续需分明

[ 发布日期:2016-11-14 11:23:44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2013年,张先生从熟人王某手里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签订购房合同时,该套安置房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没有发下来。半年后,张先生出于资金周转的考虑,在未取得两证的情况下又将房屋转卖给了李先生,并约定等两证下发后就协助其完成过户。可是两年后,李某因病去世了,留下自己的妻儿继续居住在交易得来的房屋中,而房屋仍然没有过户。这时,楚某某突然出现在王女士的生活当中。他拿着房产证找到王女士,声称房子现在在他的名下,要求王女士一家立即搬离。住了两年的房子突然变成别人的了,王女士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为了维权她将当初与丈夫签订购房合同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立即协助王女士房屋过户或者赔偿损失60余万元。

  【裁判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先生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先生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应当对买卖标的物负有权利担保责任,即担保自己具有完整的处分权。虽然,李某未及时办理过户,客观上导致了涉案房屋无法过户的结果;但究其根本,之所以无法过户是因为张先生不具有房屋处分权,所以张先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适合终,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68万元。

  【案件评析】购买房屋时,首先要确定出卖方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双方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即使是熟人之间的买卖也应如此。只有办理完过户手续,购房者才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从而拥有房屋完整的处分权。没有房屋处分权的人是不能对房屋进行转卖的。张先生在未取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李某,导致房屋登记的所有人王某有机会将房屋二次出卖,致使王女士财产损失,所以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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