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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因家暴失去子女抚养权

[ 发布日期:2016-12-02 13:46:08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陈某,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长期吸食毒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张某为了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提供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两份及照片三张,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显示,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表示自行和被告解决。照片显示原告脸部、手臂等多处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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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但双方在婚后疏于夫妻感情的培养,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又未能妥善解决。被告的吸毒行为对夫妻感情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甲离婚;原被告婚生子陈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陈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支付陈某抚养费800元至陈某独立生活之日止。

  【案件评析】离婚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张某在婚后短短两三年时间内,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对李某采取不同行为和方式进行家庭暴力行为,李某为了家庭和谐,一再忍耐,反而使暴力变得更加频繁、严重。家庭暴力发生时,李某采取了拍照、报警等形式保护自己,但明显未能制止张某的施暴行为。另外,张某发现李某多次吸毒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使其无法继续维持婚姻。适合终,李某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双方婚生女现尚未满两周岁,且张某存在家庭暴力、吸毒史,综合双方情况考虑,其婚生女由李某抚养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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