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团队,十年办案经验!免费咨询热线:18913972368

高速公路遗洒物造成交通事故,装运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发布日期:2016-03-14 22:31:17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高速公路遗洒物造成交通事故,装运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2010年7月29日6时20分左右,李某驾驶苏F4PR89二轮摩托车途经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在遇前方陈某所驾苏FAK940重型仓栅式货车上遗洒、飘散在路面的高柔性外墙腻子(经鉴定为丙烯酸材料)时侧滑,所驾车右前部与闫某所驾同方向行驶的沪AK518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A2419挂平板半挂车右前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当场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闫某、陈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还查明,闫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平板半挂车所有人均为新斌运输公司,使用性质均为货运,两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陈某所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为曹某,使用性质为货运,曹某与陈某系合伙关系,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亦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

  【审判】李某亲属为赔偿事宜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驾驶人在驾驶、使用车辆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是其是否承担责任的考量因素。陈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虽已离开现场,但其在行驶过程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至于陈某是否将遗留物清理干净,既未变更事故发生原因,亦不影响交强险承保人的责任。闫某驾驶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因案涉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新斌运输公司承担。陈某、曹某系合伙关系,曹某对于陈某在本案中应赔偿的部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闫某、陈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于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该三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承担三分之一,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原告、新斌运输公司、陈某及曹某方各按三分之一承担。

  【南京法律顾问点评】高速公路车流大、速度快的特点,对高速公路路面状况要求很高,除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障碍物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及人员都应保证既不随意抛洒杂物,也应妥善包装、捆裹所载货物,尤其对于粉状、液体形态的货物,尤其要妥善装载。如因所装载货物洒落,影响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不论装载洒落物的车辆是否已经离开现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文章“高速公路遗洒物造成交通事故,装运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jtrs/jdal/138.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jtrs/jdal/阅读查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照片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规快速导航、

南京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贪污受贿刑事案例 - 行贿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伤害刑事案例 - 强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会刑事犯罪 - 抢劫刑事犯罪 - 盗窃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贿刑事犯罪 - 贪污受贿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辩护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jstylaw.com)是服务于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10年经验的刑事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