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团队,十年办案经验!免费咨询热线:18913972368

南京律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与情节评价

[ 发布日期:2016-08-16 13:37:27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与情节评价

  【基本案情】2015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董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碰,董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失控撞向路边,董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肇事摩托车扶到路边,然后走到董某某身旁扶起其上身,并叫旁人帮忙报警,但未表明自己身份。后吴某某叫其同事将摩托车扶到工作单位门口,待救护车赶到之后,离开事故现场上班。事故发生两小时后,交警找到吴某某,其随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以逃逸认定吴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该案诉至法院后, 辩护人和被告人称:“在被告人吴某某左转时,在后的被害人董某某违章超车,车速快,对事故所起作用更大”,交警大队向法院证实此种观点,出具了《关于吴某某交通肇事案的几点说明》的书面说明,表明对吴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并认为:如果该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如果构不上逃逸,依照相关法规,吴某某就够不上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律师案件评析】对该案吴某某逃逸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被描述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然而现实情况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与认定也存在着分歧。总的来说,“逃逸”行为、认定应当在具体案情背景下,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因素。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理。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提下不履行法定义务,此种法定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是指“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肇事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离开现场的行为是有认知能力的。“为逃避法律责任”是主观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是外在表现,在判定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时,可结合其后续行为来综合判断。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有离开现场的行为。从时间上看,逃逸的时间应与肇事行为有紧密联系,宜界定为事故发生时到行为人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这段时间,从地点上看,事故现场不仅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还包括事故发生后,处理事故等后续行为发生的场所,如将伤者带往抢救的医院、等候事故处理的场所。

  结合本案来看,有观点认为吴某某事发后请别人报警,并等救护车来到后才离开,履行了报警义务和抢救受伤的义务,并无逃逸的故意。实际上,此种报警河救助与法律要求其履行的报警救助义务是不能等同的,吴某某隐瞒了自己身为肇事者的身份,对路人说“我也是路过的”,是将自己置身事故之外,可推测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在客观上,吴某某亦未履行遵守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的法律义务。在交警询问路人、勘探现场的两个小时时间内,吴某某本可以主动投案,说明自己的肇事身份,然而他却无故离开现场,应当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此文章“南京律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与情节评价”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jtrs/jdal/1691.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jtrs/jdal/阅读查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照片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规快速导航、

南京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贪污受贿刑事案例 - 行贿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伤害刑事案例 - 强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会刑事犯罪 - 抢劫刑事犯罪 - 盗窃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贿刑事犯罪 - 贪污受贿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辩护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jstylaw.com)是服务于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10年经验的刑事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