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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学生体锻课篮球赛正常攻防碰撞致伤 赔偿责任谁承担?

[ 发布日期:2016-11-03 12:21:0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原告小坤与被告小磊系同班同学,就读于被告涉案中学,2013年10月25日上午,原告所在班级上第四节体育锻炼课,学生在集体跑步热身后自行选择体育项目分组进行自由活动。小坤、小磊与另几位同学选择组队打篮球,期间在小磊带球进攻时撞倒了防守的小坤,致小坤受伤。当时体育老师未在原、被告打篮球的现场,原告被人扶起后自行至学校医务室接受检查,因伤势较重故由班主任陪同至医院诊治并通知了原告家长。经医院诊断,原告伤势为左锁骨骨折,予外固定治疗,后原告于同年11月8日入住医院行左锁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治疗,同年11月13日出院。2014年11月17日,原告再次入住上述医院行内固定拆除术,同年11月19日出院。

  【裁判结果】徐汇区法院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小磊和小坤双方合理分担小坤的人身伤害损失,涉案中学不承担侵权责任。

  【南京律师案件评析】本案原告小坤与被告小磊在中学体育锻炼课上进行篮球运动时,在正常的攻防过程中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小磊存在故意侵害行为或超出篮球运动正常对抗范围的过错行为,故对于原告的人身伤害,小磊一方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是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原告的人身伤害损失。

  事发时,原、被告均是十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篮球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涉案中学开展正常的体锻课教学活动,对于学生在瞬时发生的对抗运动伤害难以防范及避免,事发时班级学生是分组活动,故当值体育老师不在原告打篮球现场属正常,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后伤重明显并及时告知体育老师予以处置,故其自行至医务室处置的细节情况,亦不能证明涉案中学老师未尽到相应救助义务。另原告主张事发前曾告知过学校其曾受过伤害,但并无证据证明具体情况,而原告主张学校在事发后未及时通知家长亦不成立,所谓学校未积极处理鉴定、保险理赔等善后事宜亦与其人身伤害无关。法院认为难以认定被告涉案中学在本案中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责任之过错,故原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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