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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试驾过程中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

[ 发布日期:2016-12-28 20:55:13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南京律师:试驾过程中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年近60岁的张某计划买一辆四轮电动车做为代步工具,打算在乡下开开,便来到刘某经营的电动车专卖店看车,刘某并不销售四轮电动车,但称自己知道一家专门生产四轮电动车的厂家,并愿意带张某去厂里看车。两人便一起到金坛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电动车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带二人到成品车存放区域看车,并告知价格为29800/辆。在二人提出想试驾时,工作人员边将试驾车的车钥匙给了刘某,但未告相关注意事项。看着刘某熟练的试驾了一圈后,张某觉得操作并不复杂,跃跃欲试,便提出由其操作。张某上车后,刘某在车外向其简要讲解了操作程序。在张某只是脚踩加速踏板的情况下,刘某站在车窗外帮张某挂了前进档位,此时电动车(A车)快速向前冲去,毫无驾驶经验的张某紧张的不知所措,致使A车径直撞向停放的另一辆电动车(B车)尾部,B车又撞向C车,适合终导致三辆电动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厂家要求刘某、张某赔偿相应损失,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厂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张某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不鉴定的情况下,认同三辆电动车的损失为10000元。但刘某辩称,自己带张某去厂家买车,发生事故时并没有直接驾驶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张某则辩称,车子是刘某让本人试的,试车时,本人还没有做好准备,刘某便擅自将档位推了上去,要求刘某与其共同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实际情况,认定由被告刘某、张某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且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南京律师案件评析】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挂档、被告张某脚踩加速踏板,两被告各自行为相结合共同作用下导致事故发生,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方有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未告知两被告注意事项,且试驾地点在成品车存放区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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