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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撞了人是否可以免责?

[ 发布日期:2016-01-17 13:09:4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救护车是特种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免责?

  近期,江苏交通事故律师团队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私家车车主祁某进行诉讼代理,主张并维护其权利,该案现已审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上述法律规定的是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但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是救护车处于执行紧急任务过程中,且在道路通行中要确保交通安全。

  江苏交通事故律师团队认为: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的一种,虽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但这种优先权并非是毫无限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救护车在紧急通行之时仍有义务观察路况并保证安全行驶,并非如被告(救护车一方)所称“已履行了警示义务,就不再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鸣笛警示与注意义务是互不干涉的,救护车不能因警示完成而免责。因此,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适合终,法院采纳了江苏交通事故律师团队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方(救护车一方)承担50%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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