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根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程修复费用。
(1)由承包人修复的,工程修复费用不应当计算在工程价款内,应当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修复的,经再次竣工验收合格的,修复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或者直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2、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或者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此时建设工程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折价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是否能够修复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需要专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加以评定才能予以确认。
3、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这是建筑法规定的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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