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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和工程转包的区别

[ 发布日期:2016-06-11 18:51:54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劳务分包和工程转包的区别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在法律上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

  劳务分包发生在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之间;工程转包发生在总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

  2、对象不同

  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工程转包的对象是整个工程或者部分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整个建设工程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

  劳务分包合同属合法行为,法律不予禁止;工程转包合同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

  4、法律后果不同

  劳务分包双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无须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的双方对因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安全或者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方计取的应当是劳务报酬而不是工程款。同时,约定的工程材料是由总承包单位委托分包单位进行采购,供货方开具的发票付款单位为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再签订一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租赁机械设备提供给分包单位使用,这样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符合劳务分包合同的一个基本特征“包工不包料”,计取的也仅仅是劳务报酬及人工管理费而不是工程款,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关系就是劳务分包关系而不会构成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所以,在合法的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如果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劳务作业的安全管理,并支付给劳务作业承包人一定的管理费,即使劳务作业时发生了安全事故,也应由劳务作业承包人对自己的劳务作业安全承担责任,而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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