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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农村建房合同施工人是否需要相应资质问题

[ 发布日期:2016-07-03 20:51:58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农村建房合同施工人是否需要相应资质问题

  【基本案情】2011年3月8日,被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签订了《建房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新建两间四层住宅房屋的工程施工发包给吕某承建。协议签订后,吕某便组织人员施工。当房屋建至四层搭建隔热楼板时,其所雇佣的瓦工王某因不慎从尚未搭好的楼板间隙跌落至三层楼板上摔伤,致腰椎骨折。在向吕某索要赔偿未果后,王某便起诉要求李某与吕某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与王某系雇主与雇工关系,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吕某施工,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并应与雇主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没有瓦工从业资质,且施工中并未尽到注意义务,自己亦有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案情酌定由王某、李某、吕某对法院核定后原告损失1.89万元,按1:2:7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遂判决由吕某赔偿1.32万元,李某赔偿0.38万元,两被告负连带责任。

  【南京律师点评】近年来,农村建房施工中事故频发,已成为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农村建房施工虽较大型建筑工程施工要求要低,但房屋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同样不可忽视,否则难免会引起质量纠纷和安全事故。同时,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建筑施工不再是停留在城市的低层建筑的水平,很多房屋建筑规模与城市的建设工程相比毫不逊色。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农村建房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均作出了须具备从业资质的强制性要求。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因此,适合高人民法院在公布新的民事案由时,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调整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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