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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黑白合同如何处理

[ 发布日期:2016-03-15 14:28:47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黑白合同如何处理

  【案情】1998年12月,咸宁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与北城信用社签订综合楼工程承建合同,合同造价为95.2万元,并经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备案。半个月后,咸宁公司经理部又与北城信用社签订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由招标中标的定价下浮16%,以补充协议价格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咸宁公司获知后,当即向北城信用社、华罡监理公司和造价管理站提出异议,要求终止履行补充协议,按中标备案合同履行,北城信用社未予答复。

  1999年1月,北城信用社综合楼开工建设,北城信用社支付工程款71万元,年底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同时被评定为市优良等级工程。2000年7月,双方在工程适合后决算时,对依据备案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决算,还是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产生争议。

  2005年4月,咸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于综合楼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取得,而且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备案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较大变动,对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故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案情】2003年9月28日,置业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置业涂山花园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环宇公司承建置业涂山花园中总平面图划分标段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工程。该协议第六条同时明确,本协议作为合同文本的补充条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当合同文本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003年11月27日,置业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应置业公司的邀请,环宇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并以总造价下浮5.25%中标。2003年12月28日,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环宇公司承揽施工置业涂山花园I标工程,工程内容为总平面图划分段内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车库)、幼儿园,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工期是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0月28日,总日历天数为300天。并明确双方于2003年9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补充内容,其法律效力大于合同文本。

  后环宇公司依约施工,工程也竣工验收。2008年5月18日,环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款,工程造价为4837万元,置业公司已支付3289万元,尚有1548万元没有支付,请求置业公司立即支付。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黑白合同”。在置业公司进行招投标以前,双方就已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换言之,“黑”合同在先,“白”合同在后,白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串标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为规避行政监管而签订的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对双方均无约束力,黑白合同均是串通的结果,均应当认定无效。因此本案不应按照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明确“黑”合同的效力大于中标合同,而且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是按照补充协议而非招投标合同,因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情况,应当按照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据此,对环宇公司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进行结算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这是两起有关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以何者为准的典型案例。法院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的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以备案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

  鉴于“黑白合同”是建筑工程领域的一个突出现象,《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对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解释》的出台,可以有效的杜绝实践中建设领域“黑合同”的盛行,同时也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对到底是“黑合同”有效还是“白合同”有效的困扰。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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