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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能否进行变更

[ 发布日期:2016-07-03 20:53:1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能否进行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进行变更。但《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招标投标法》第46条有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因此,经过招投标程序而签订的中标建设工程合同,在签订后除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可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等对工程进行变更外,一般不能随意进行变更,更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形成“黑白合同”。

  为了从根本上制止“黑白合同”等非法变更行为的发生,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要求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管。承、发包双方如未经备案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由于变更行为不合法,故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也就此作出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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