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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用业委会的钱构成犯罪?”

[ 发布日期:2020-06-23 10:10:57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官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将单位钱款拿出去炒股;构成犯罪,大家都能理解。如果上述行为的实施人只是个业主委员会的主任,是否应当构成此罪呢?

近日,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江浩挪用资金案。该案中,被告人王江浩的身份是深圳市南山区大冲社区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

案件事实如下:王江浩在担任上述单位的主任期间,与201512月私自从业委会的银行对公账户转账44万至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其中40万元用于股权投资,4万元转借他人。王江浩承认该事实但并不认为检察院指控的挪用资金犯罪。

在此,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您,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非因公受托人员,挪用单位的资金,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具体主体与行为表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根据上述定义,为何王江浩及其辩护人不认可该罪名?辩护人主张业主委员会这个单位主体并非该罪名下“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这种团体可以被归纳入“其他单位”这一范围之内。这样说来,确实也挺符合老百姓普遍的看法。

法院对此释明:被告人王江浩所在的朗景园小区业委会已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当视为挪用资金罪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同时,业委会在银行开立了账户,账户内资金属于全体业主的集体财产,应当认定为是“本单位资金”。

就案论案,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对此案评析,该法院的释明是否具有合法性及正当性,我们认为是正确的。

首先,该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本就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同类解释,这里的其他单位应该与公司、企业属于同等类型的单位,也就是和公司企业一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有银行的对公账户。所以此处法院的释明是正确的。

其次,该挪用犯罪的损害结果,是导致财产的用途变迁。本案中,本身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基金,应当用于业主大会所表决的事项。但业主委员会主任未经业主合意而转变了钱款的用途,造成了本罪的损害结果。

最后,该罪的保护法益,在于维护类似公司企业的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财产流通秩序。本案中的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该秩序,触犯了该罪的法益,损害了团体中成员的财产权利,应当予以处罚。

由此可知,业委会主任转移财产用途也不再仅仅是单位处分及民事返还财产这么简单地处理了。在此,江苏通雅律所的律师告知您,遵纪守法是基本准则,对法律框架范围的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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