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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钥匙不得掏刀子捅死人 被判犯故意伤害罪收监13年

[ 发布日期:2016-06-12 08:04:57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就因为索取一条钥匙不得,24岁的王某竟然举刀捅向他人,适合终被害人不治身亡。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不仅有犯罪前科,还曾经吸毒。日前王某被中山中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3年。

  2014年4月6日下午4时许,坦洲镇新AA村BB二街CC号对面的一间家电维修店内,王某向刘某索要他朋友出租屋的锁匙。“因为刘某帮房东管理出租屋,所以我叫他借一楼大门钥匙给我”,王某供述称,但是刘某说他没有钥匙。此时,王某走出维修店,来到对面的药房。不过没多久他又折返,“我想了想,觉得刘某不给我钥匙的原因,是认为我吸毒,看不起我”。王某称,他越想越气,就从裤袋里拿出一把折叠刀。

  证人郑某当时在维修店里和刘某聊天,他回忆当王某再次过来时,嘴里念着,“你敢看不起我”,随后就掏出刀子朝刘某连捅了两三刀。郑某还证实,刘某在后退时被绊倒,王某又继续朝他腹部捅刺,随后刘某捂着肚子跑出维修店,王某跟着追了出去。

  王某供称,他追出去后,看见刘某的妻子站在旁边,就拿着折叠刀离开了。刘某立即被送往医院,在2014年4月1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年4月9日,王某在坦洲镇新AA村BBDD堂一间出租屋内被抓获。经法医鉴定,刘某右腹部及右大腿被捅伤,但以当前的医疗水平,如果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可以避免其死亡。

  另外,中山中院查明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拘役5个月。中山中院认为,王某持刀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受伤后在医院没有得到及时、积极处理,引发感染,可以相应减轻被告人王某的刑责,中山中院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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