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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恨网友与自己女友网聊 男子率众打人获刑

[ 发布日期:2016-06-21 08:05:1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信息时代,作为虚拟空间存在的网络聊天在给青年人交流沟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伴生了诸多矛盾和纠纷,处理不当便升格成违法犯罪活动。临沭一男青年因自己女友在网吧里被人招惹网聊而心生忌恨、醋意大发,“冲冠一怒为红颜”,呼朋唤友电话召集来5个帮手,把为网友与自己女友语音聊天创造方便条件的青年男子一顿群殴。7月30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3月出生的龙某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08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法院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2011年3月29日22时许,被害人马某在县城某网吧上网过程中,因与其视频的朋友称认识在其旁边上网的龙某女友,马某遂将耳机交与龙某女友让二人聊天,致使龙某怀恨在心,后龙某电话约集龙甲与胡某(均已判刑)、孙伟伟(另案处理),龙甲又纠集孙奇、赵威(均已判刑)赶到该网吧。在网吧,内龙某等人对被害人马某实施殴打,致马某3颗牙1/2断折、身体多处受伤,后经法医学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一众打人凶手惹祸后纷纷外出躲祸, 2013年4月,外逃2年的龙某适合终选择了主动返乡投案自首。

  今年7月2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马某轻伤,其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程序,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龙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龙某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适合高人民法院、适合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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