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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推定在贪污贿赂罪中的实证分析 2016-03-23

      事实推定是司法机关在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采用的一种证明方法,也称暂时性推定,法律并不要求审判者必须做出这种推定,而只是提醒他们可以做出这种推定,事实的推定往往被用来证明被告的心里状态,并且被认为是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唯一手段。

  • 贪污还是受贿? 需结合钱款性质分析 2016-03-23

      甲为A国有公司采购部经理,乙为私营企业B公司法人代表,A公司拟购买100万斤粮食,甲乙私下约定,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价格为110万元,实际交易价格则为100万元,差额10万元归甲个人所有。

  • 贪污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方法 2016-03-23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数额在5000元以下但情节较重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 贪污罪共同犯罪中混合主体的罪行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2016-03-23

      关于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尽管刑法和适合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过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抽象的条文难以明确实践中的所有问题,且我国司法界及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不同意见,尤其是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中混合主体的罪行认定问题,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

  • 贪污犯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2016-03-23

      2005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在担任安福县汽车站站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次在晚上乘汽车站电脑室无人值班之际,到车站电脑室钥匙代管人胡冬媛处取得钥匙,进入电脑室,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共计28张,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等。

  • 张某将部分电话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2016-03-23

      张某1998年邮电学院毕业后分配到某电信局A乡电信所工作,其职责是每月从电信局领出该乡电话用户缴费单,然后收取电话费,于月底上交电信局财务室。在2001年5月,张某上交收取上月的部分电话费,将另外的1.54万元据为己有,对电信局谎称用户未缴。此后,张某将收取当月的电话费一部分上交,另一部分据为己有。截至2003年底案发,共侵吞收取的电话费4.87万元。

  • 贪污案件赃款去向的举证责任的论述 2016-03-23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无须赘言,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实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 贪污罪、受贿罪性质之界定 2016-03-23

      贪污罪和受贿罪,是《刑法》中规定的独立犯罪,虽说区别明显,但刑法史上,受贿行为曾经包括在贪污罪中,在习惯上人们也将贪污罪和受贿罪相提并论。司法实践中,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也并不总是一目了然,有时难以区分。

  • 贪污罪相关问题的讨论 2016-03-23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是我国目前职务犯罪中发案率较高的犯罪,虽说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该罪名作了明确的界定和阐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却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对商业行为中“回扣”的性质如何界定;

  • 贪污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走向 2016-03-23

      现行刑法实施以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司法实践不经意间出现了一些变化,不断有新的学说冲击以前的认识。笔者拟对此类犯罪的一些司法走向进行论述。

  • 贪污不动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上的认定 2016-03-2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有房屋等不动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对此行为当如何定性,换言之,房屋等不动产能否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目前仍无定论,实践中也做法不一。此外,在未办理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变更、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犯罪既遂,实践中也不无疑问。

  • 贪污贿赂犯罪中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2016-03-23

      贪污贿赂犯罪中主体的认定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的疑难,争议较多的是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与理解。

  • 贪污贿赂犯罪的新发展与立法应对 2016-03-23

      9月22日,为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意见,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组织了“贪污贿赂立法研讨会”,对《草案》中有关修改贪污贿赂立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了热烈讨论。

  • 也论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016-03-23

      在刑法修订之前,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何为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争议很大,其中焦点是如何区分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两者是否具有包容关系。为了统一认识,1985年适合高人民法院、适合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曾作出以下明确具体的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探析 2016-03-23

      对共同贪污中的从犯和情节并非严重的主犯如何处罚,存在分歧。主要有“分别说”与“统一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应以个人所得数额为基准适用法定刑,后者认为应一律以共同贪污的总数额作为确定其刑事责任和基准而适用法定刑,然后再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

  • 贪污犯罪规定具体量刑数额不妥 2016-03-23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贪污罪不同处罚档次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虽然量刑数额和情节越具体越便于操作,但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应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具体的数额标准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客观上影响了法律的严格执行。

  • 从一起案件看当前农行系统贪污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2016-03-23

      1996年元月,某县农行营业所主任靳某不按规定报上级审批,违犯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70%的规定,用自己价值6万元的房子做抵押,冒用王某的名字超越权限自批自贷10万元;

  • 论贪污罪 2016-0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 浅谈混合主体贪污共犯的认定 2016-03-23

      关于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尽管刑法和适合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过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抽象的条文难以明确实践中的所有问题,且我国司法界及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不同意见,尤其是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中混合主体的罪行认定问题,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

  •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前的审查方法 2016-03-23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前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特别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后,如何进行立案前的审查,更是基层院反贪部门的一大困惑。为此,笔者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以飧读者。?

  • 贪污共同犯罪定性刍议 2016-03-23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犯罪是我国反腐倡廉斗争的打击重点,而贪污犯罪在大案要案中又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由于贪污犯罪主体要求的特殊性,所以在同一贪污案件中共同犯罪人不同的主体身份加深了对这一类型共同犯罪定性分析的难度。

  • 贪污犯罪案件的量刑问题研究 2016-03-23

      古罗马法谚云:“所谓正义,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于一切人,适合于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

  • 私分国有资产及其与共同贪污的性质界定 2016-03-2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出于个人或者小集体的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采取奖金、提成等各种方式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现象屡见不鲜。

  • 浅议单位应当成为贪污罪主体 2016-03-23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如何理解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016-03-23

      汤某1984年至2000年任某市卷烟厂副厂长,2000年以后任该厂副厂长级协理员。1997年9月,其女儿从某烟草学校毕业后,分配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班。1999年9月其女儿改随母姓,到某财税专科学校上学,2002年12月按学生分配到临县烟草公司工作,2003年12月该卷烟厂政策性破产安置职工时,汤隐瞒其女儿重新上岗的事实,冒领其女儿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共计6万余元。2004年12月份,上级烟草分公司纪检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找其谈话后,方才承认错误,将款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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