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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汪某涉嫌盗窃,取保并判缓刑

[ 发布日期:2018-07-12 09:27:57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盗窃罪缓刑辩护案例】汪某涉嫌盗窃,成功取保并判处缓刑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杨律师为涉嫌盗窃罪的汪某辩护,被告人汪某曾被劳动教养,其取保缓刑可能性较小,后杨律师为其成功取保并,其缓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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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判决书摘要编撰:

  (2014)鼓刑二初字第75号

  当事人信息:

  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62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0年7月因抢夺、偷窃、拦路搜身等被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鼓楼区四平二路321号旁平房。

  辩护人杨律师,江苏某律师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4)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第一、2013年1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汪某在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82号泓泉浴室收银台处结账后,将被害人胡某委托收银员谢某保管并放置在柜面上的白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窃走。经鉴定,该机价值人民币2620元。

  第二、013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汪某再次至上述浴室洗浴时,被被害人抓获并移交公安人员。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所窃电话机被公安人员从其住处查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案发及到案经过、移动电话机权属资料、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汪某的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认为汪某的犯罪系临时起意、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回未造成被害人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

  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审判员

  王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章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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