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缓刑辩护案例】汪某涉嫌盗窃,成功取保并判处缓刑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杨律师为涉嫌盗窃罪的汪某辩护,被告人汪某曾被劳动教养,其取保缓刑可能性较小,后杨律师为其成功取保并,其缓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刑辩大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8061796816(微信同号)
附判决书摘要编撰:
(2014)鼓刑二初字第75号
当事人信息:
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62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0年7月因抢夺、偷窃、拦路搜身等被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鼓楼区四平二路321号旁平房。
辩护人杨律师,江苏某律师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4)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第一、2013年1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汪某在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82号泓泉浴室收银台处结账后,将被害人胡某委托收银员谢某保管并放置在柜面上的白色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窃走。经鉴定,该机价值人民币2620元。
第二、013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汪某再次至上述浴室洗浴时,被被害人抓获并移交公安人员。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所窃电话机被公安人员从其住处查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案发及到案经过、移动电话机权属资料、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汪某的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认为汪某的犯罪系临时起意、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回未造成被害人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
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审判员
王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章雪蕾
此文章“【缓刑案例】汪某涉嫌盗窃,取保并判缓刑”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cgal/2018-07-12/2400.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cgal/阅读查看!![]() |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