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落定买房次日反悔 5万元定金无法要回
本案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2日,卢某在花都某开发商的售楼大厅为儿子看房。当时,销售人员告诉她,房屋只剩适合后两套,如果现在不赶紧买的话,等国庆假期结束后价格都会上涨。听到这话,卢某坚定了购房决心,便与开发商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并当场交纳5万元定金。
回家后,卢某后悔了,她愈发觉得销售人员是在使用欺诈手段,令她在不清醒的情况下签订认购书和交纳定金。而且,房子是她买给儿子的,当时也是以儿子名义签订认购协议书,但开发商却在卢某没有提供儿子宋某授权书的情况下,也没有要求她提供宋某的户口本、收入证明及相关买房证明,放任她以宋某名义签订认购协议书。次日,卢某便前往该开发商售楼大厅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但无果而返。一周后,开发商告知卢某,因她未按期支付首期购房款,将没收5万元定金。对此,卢某认为开发商应返还5万元定金。为此,卢某一纸诉状将涉案开发商告上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卢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南京律师案件点评】合同是双方的共同意思,一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契约”精神,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表面上看卢某解除合同对开发商并无影响,但卢某构成违约,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没收5万元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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