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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网购遭“欺诈” 起诉商家!

[ 发布日期:2017-01-06 12:37:49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南京律师:网购遭“欺诈” 起诉商家!

  【基本案情】30岁的韩某由于生活所需,于2015年10月15日在网上购买了某某牌的三网通1台和路由器2台,价款共计人民币918元。韩某于2015年10月19日收到由该店发来的某某牌三网通及路由器。随后发现该产品上未粘贴认证标志,怀疑其违规销售,欺诈消费者。于是联系相关部门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后,得知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产品是不允许在国内销售的,韩某通过查询法律法规得知进网通许可证是强制性质量认证标志,不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于是,韩某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遭到对方拒绝。

  事后,韩某将被告某商贸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供了网络购物订单交易截图和相关的证据资料。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某商贸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只是不符合《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某返还购物款918元,同日原告将所购买的三网通和无线路由器2件退还给被告。

  【南京律师案件评析】现年轻人都爱网购,足不出户就能解决自己的生活所需。网购确实给现在人带来很多便利,但随之而来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纠纷。本案被告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虚假陈述,根据上述查明可知被告在某网络平台销售,原告未明确被告在该网络平台上作出虚假的宣传或夸大的描述,被告作为销售者已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并取得进网许可证相关证据,故被告向原告销售产品并不构成欺诈。原告以涉案产品未粘贴进网许可认证标志为由主张退货退款,根据我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办法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共同电信和在国内销售,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生产者未粘贴该标志,销售者对外销售,虽在销售过程中取得了该标志认证,但已违反上述规定,原告主张退货并由被告退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涉案产品在原告收货之时已经取得进网许可证,符合相关规章的抗辩意见,因生产者取得进网许可证前已在国内销售,违反规定的程序,未履行法定义务,故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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