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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 发布日期:2016-01-17 13:04:3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偶尔会出现在各种材料上加盖资料专用章的情况,那么这种加盖印章的材料,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案情】周某是零售水泥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2月的一天,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找到周某,请周某为项目部送水泥。同年2月底,王某以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周某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周某供应水泥给该项目部,并加盖了某建筑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对外负债无效)的印章。合同订立后,周某根据王某的要求,于2013年3月按约向项目部供应价值5万元的水泥,后由于王某未能及时偿还周某的货款,在周某的要求下,王某2013年6月出具欠条,载明欠周某水泥款计人民币5万元,又加盖了某建筑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对外负债无效)的印章。之后,周某又多次向王某催要欠款,但未果,周某持合同和欠条状告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周某自以为手有合同和欠条,证据十分扎实,且有法院类似的案件的判例,胜诉的结果只是时间问题。但某建筑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周某提供的合同以及欠条上加盖的是明确标明“对外负债无效”的印章,公司对该印章不予认可,应当认定合同和欠条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对外负债无效)的印文排除了印章关于产生、变更、消灭债务的用途,在未有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只能用于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专门用途,否则合同对公司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理性、谨慎的普通人不应相信能据该印章用作缔约或财务结算,接受此类印章作为合同缔约证明的,不能认定缔约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也就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而应认定该合同对某建筑公司不发生效力。

  法院类似案的处理与此不同,是由于有证据证明合同实际履行,但周某仅提供合同及欠条,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亦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适合终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驳回了胡图的上诉。

  【律师评析】实际商业交往中,为了多做生意,不少供应商给客户供应商品,都是先供货再结账,但签合同和打欠条时要处处留心,尤其是印章名称,要不就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同时应保存和收集相关履约证据。像本案这样,加盖明确用途的项目资料章的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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