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团队,十年办案经验!免费咨询热线:18913972368

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算不算工伤?

[ 发布日期:2016-08-10 20:19:3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算不算工伤?

  【基本案情】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在成都某中学任教的的唐老师在学校安排下参加某次考试的监考工作。唐老师当天将近12点才结束上午工作,中午仅有半小时就餐时间。

  唐老师称,自己匆忙到食堂去吃饭,遇到相关领导询问工作情况,自己一边吃饭一边向领导介绍情况。吃第一口菜时,还没意识到是鱼,吞下去后,就被鱼刺卡着了,自己在吐不出来的情况下,立即前往省人民医院急诊,省医院通过X光片确定鱼刺的位置,后被告知需要做手术,由于省医院没有床位随后前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治疗过程中,唐老师病情加重,并引起了胸腔感染、气胸、积液、血栓和肝功能受损等病症。住院治疗75天后才出院,花去费用6万多元。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食道破裂伴右侧液气胸;纵隔胸腔感染;食道异物;左胸腔积液;右侧腓静脉脉管炎伴血栓;肝功能受损。

  唐老师认为,事故当天是个星期六,本身是休息日,自己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加班当监考老师。在食堂吃工作餐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并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唐老师的申请后,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分析认为,唐老师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随后,唐老师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复议已过复议期限,唐老师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判决唐老师属于工伤。

  【裁判结果】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期间吃工作餐,和上厕所一样是生理需要,老师虽然误食鱼刺本人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该教师周末参加单位组织的监考活动,从上午到下午都是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不参加此次监考,而在家里,就不会有事故发生。

  从案件基本事实分析,此案件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唐老师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此文章“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算不算工伤?”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htjf/jdal/1650.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htjf/jdal/阅读查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照片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规快速导航、

南京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贪污受贿刑事案例 - 行贿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伤害刑事案例 - 强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会刑事犯罪 - 抢劫刑事犯罪 - 盗窃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贿刑事犯罪 - 贪污受贿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辩护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jstylaw.com)是服务于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10年经验的刑事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