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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术前未尽告知义务 医院赔偿8万多元

[ 发布日期:2016-10-09 13:13:3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4日,董某发现右膝后方出现一包快,遂入泾县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腘窝囊肿。泾县某医院让董某签署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后,实施了右腘窝囊肿切除术。11月21日,董某因术后下肢肿痛再次入院检查,经诊断为右下肢深静脉血栓。此后,董某辗转至外地多家医院继续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董某认为泾县某医院存在手术前风险告知不充分、术后伪造病历、手术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出院医嘱错误等过错,与董某右下肢深静脉血栓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3万余元。

  诉讼中,董某申请对其签署的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的笔迹书写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风险”栏中以及“并发症”栏中部分笔迹内容与该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其它笔迹不是同期书写形成,而是在其它笔迹和董某签名的笔迹书写形成之后另行添加书写形成。经鉴定,董某因右腘窝囊肿术后并发右下肢深静脉血栓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南京律师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董某现造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董某的经济损失经核算后合计为20.5万余元。泾县某医院因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董某的损害后果主要源于其自身疾病的发展,故判决泾县某医院赔偿董某经济损失的40%,即赔偿原告董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案件评析】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需要实施手术的,医院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泾县某医院在给董某实施手术前,让董某签署了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但该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风险”栏及“并发症”栏中部分内容系在患者董某签名之后另行添加书写,应视为泾县某医院未向董某履行相应的风险告知义务,损害了董某作为患者的知情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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