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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房价上涨,卖家违约担责!

[ 发布日期:2017-01-06 12:37:2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南京律师:房价上涨,卖家违约担责!

  【基本案情】方先生与张先生于2016年2月20日通过房屋中介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约定张先生将房屋以110万元出售给方先生,中介费和其他费用由方先生承担。双方于2016年3月10日前过户。但是在约定过户之日前,张先生口头告知方先生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继续履行需要增加40万元。方先生不同意,愿意一次性支付余款。双方协商不成。

  方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先生在合同签订后又反悔,擅自提高房价的行为系根本性违约,方先生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方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方先生过户完毕,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被告向法院申请领取购房余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南京律师案件评析】诚实守信是人们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应予遵循。当前昆山市房价不断上涨,导致卖方为了片面追求自身利益不惜违约的案件层出不穷。碰到这种情况,如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在房屋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法定情形下,买方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案原告方先生选择继续履行,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被告认可了法院生效判决,一致同意履行判决,也从侧面印证了判决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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