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团队,十年办案经验!免费咨询热线:18913972368

南京离婚律师案例: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

[ 发布日期:2016-07-29 16:46:2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南京离婚律师案例: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的母亲郭某与被告王甲于2011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王某某出生于2012年7月14日。2014年11月20日,郭某与被告王甲在泰安市宁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婚生之子王某某由其母亲郭某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由于原告母亲婚后一直照顾原告和家庭,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离婚后仅靠打零工勉强维持母子两人的生活,现原告需上幼儿园要缴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而被告长期工作稳定,还曾到国外务工,一直有较高经济收入,且于2013年在宁阳县城购买楼房一处。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没有给付原告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72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江苏婚姻纠纷、遗产纠纷律师团队处理过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数百起;曾经通过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成功推翻三宗离婚虚构巨额债务的案件。联系电话:18913827268,QQ:3128887636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系其母郭某与被告王甲的婚生孩子,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现原告已达到入幼儿园年龄,原告的母亲无固定工作收入。被告王甲曾在新加坡务工,且于2013年在宁阳县城购买房产。被告主张原、被告均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起诉之日起支付抚养费,但原告现居住宁阳县城,被告也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因此,对于被告要求按农村人均纯收入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要求从起诉之日支付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遂判决被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支付原告抚养费。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南京离婚律师案件评析】本案是子女抚养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尽量协调调解结案。如果确实无法调解,对这类案件应尽快依法判决。另外,也应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环境,有时原告户口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这时就应该考虑如何适合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本案中,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县城,并在县城居住上学,而且被告也在县城购买住房,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适合终判决被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此文章“南京离婚律师案例: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hyjc/jdal/1565.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hyjc/jdal/阅读查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照片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规快速导航、

南京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贪污受贿刑事案例 - 行贿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伤害刑事案例 - 强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会刑事犯罪 - 抢劫刑事犯罪 - 盗窃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贿刑事犯罪 - 贪污受贿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辩护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jstylaw.com)是服务于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10年经验的刑事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