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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再婚妻子不能生育,告前妻争女儿抚养权

[ 发布日期:2016-04-29 00:07:1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本案来源于天津法院网

  【基本案情】刘某与方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10月生一女娇娇。2011年7月,刘某与方某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方某抚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刘某认为,离婚后双方均再婚,方某再婚后一直无固定住所,生活环境较差,收入偏低,且再次怀孕,娇娇长期随方某父母生活。现在孩子需接受教育,长期由老人照顾对孩子成长不利。刘某物质条件优越,且现任妻子患有不孕症,其与孩子相处也很融洽。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由其抚养娇娇,由方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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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驳回了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且妥善解决。原被告离婚时已就婚生女的抚养达成协议,应当按协议履行。现被告虽已再婚,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抚养条件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被抚养人为女孩,自出生后随被告生活,被告母亲一直帮忙照顾,且被告及现任丈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能力抚养孩子。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之请求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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