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来源于天津法院网
【基本案情】杜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故协议离婚。离婚时,他们5岁的儿子杜小某随杜某生活。2011年,杜某为小学毕业的杜小某交纳4.5万元择校费将其送进比较理想的中学。杜某以杜小某名义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杜小某的择校费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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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择校费是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所额外收取的一种费用,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必要教育费范畴。关于择校费的问题,父母一方给子女择校并交纳择校费用,应协商一致,否则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择校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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